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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8]7号
【颁布时间】 2008-02-13
【实施时间】 2008-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接上页]

  为了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坚持《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总结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实践经验和不足,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救济,对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对于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及时、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结多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劳动法》确立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这一体制对于合法、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也存在处理周期长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2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6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3个月。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以此通过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使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的问题,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作了必要的改革完善,具体内容是:
  
  一是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是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是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是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五是规定当事人对实行“一裁终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协商-调解-仲裁-小额案件和劳动标准案件一裁终局,其他案件提起诉讼的基本程序处理。其中,协商和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选择进行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而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四、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劳动争议调解
  
  着重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则。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把争议及时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资源。为了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而且单列一章专门规定调解程序,突出了调解的作用,意在引导当事人双方更多地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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