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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2]第2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接上页]

  国家外汇局批准合格投资者将部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的,相应调整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申请将全部投资额度或部分投资额度转让给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的,受让方应当先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转让申请。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合格投资者应当而且只能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申请书;
  
  (二)外汇登记证;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正式托管协议;
  
  (四)托管人按规定监督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使用的书面承诺;
  
  (五)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托管人可以凭国家外汇局的批复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托管人应在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关闭其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并将外汇登记证交还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和收益已全部汇出;
  
  (二)已全部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解散、破产并完成清算程序;
  
  (四)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已自动失效或已交还中国证监会;
  
  (六)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汇兑管理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日汇入本金超过等值五千万美元(含五千万美元)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国家外汇局。
  
  国家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情况,可以建议合格投资者在其投资额度有效期内调整本金汇入的时间。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为非美元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汇率应根据汇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或其托管人当天挂牌汇率的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本金申请书;
  
  (二)外汇登记证;
  
  (三)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其汇出的,出具核准文件,并相应调减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托管人凭国家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购汇及本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除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国家外汇局提供外汇登记证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其汇出的,出具核准文件。托管人凭国家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购汇及收益汇出手续。
  
  合格投资者收益实现年度按中国会计年度计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外汇局对合格投资者的外汇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民币特殊账户收支情况;
  
  (二)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入、汇出情况;
  
  (三)结汇和售付汇情况;
  
  (四)合格投资者遵守有关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在年检时应向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投资情况说明;
  
  (二)托管人编制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
  
  (三)外汇登记证;
  
  (四)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应将外汇登记证的年检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在年检中发现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外汇局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限期不改正或拒不执行的,其外汇登记证不能通过年检:
  
  (一)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汇入本金或超过投资额度有效期汇入本金的;
  
  (二)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擅自汇出本金或收益的;
  
  (三)人民币特殊账户收支范围超过《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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