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基妇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1-13
【实施时间】 2009-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优生优育促进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职责划分
  
  ⑴市产前筛查中心:组织运行全市产前筛查工作。对指定采血单位进行培训,提供高效的产前筛查,及时通知初筛阳性患者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确诊。
  
  ⑵采血单位:接受市产前筛查中心的业务培训、质量控制,反馈筛查结果,及时递送标本,按时结算筛查资金。
  
  (三)新生儿疾病筛查
  
  1、减免费用对象
  
  具有我市户口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是参加长春市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指定采血单位
  
  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
  
  3、操作流程
  
  新生儿出生后72小时内,在分娩机构采集新生儿足跟血后,留存通讯方式。由采血单位将标本送至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检验,并负责将检验结果反馈孕妇。如果初筛结果呈阳性,由采血单位负责通知孕妇到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确诊,自负确诊费用。
  
  4、职责划分
  
  ⑴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织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运行。对指定采血单位进行培训,提供高效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及时召回初筛阳性患者复查,并指导确诊患者的治疗和复查。
  
  ⑵采血单位:接受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业务培训、质量控制,反馈筛查结果,负责通知初筛阳性患者到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复查,及时递送标本,按时结算筛查资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