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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⒉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 一、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1项)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第38项。 二、州文体局(共2项) 1.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462项,《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第122项。 2.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463项,《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第123项。 附件⒊ 变更实施主体事项(共1项) 自治州人民政府第一批已确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的核发”事项,实施主体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为州卫生局。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调整实施机关第8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