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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1-13
【实施时间】 2009-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措施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落实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措施的意见

  
  2008年第四季度中央新增投资1000亿元,主要用于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州直争取到新增中央投资3.2亿元,共180个项目,主要涉及农业、城建、教育、电网、机场等领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工作的紧急通知》(伊州政办发明电〔2009〕3号),加快启动和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确保2009年2月底前形成实物工作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特事特办
  
  (一)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发改委等部门在办理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有关前期手续过程中,要加快审批或核准的进度。属县(市)政府权限办理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项目开工与前期手续办理可同步进行。属行业部门权限办理的,各行业部门要及时协调存在的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凡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权限办理范围内超过2个工作日未完成的,由州人民政府督查通报。
  
  (二)加快项目进度。各县(市)政府是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实行县长负责制。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各县(市)必须在2009年1月24日前对列入县(市)政府采购目录的材料、设备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按照招投标价、县(市)政府采购的中标价与中标厂商在1月24日之前完成项目施工合同、设备合同的签订工作。2月2日前必须付出备料款、预付款。2月5日前开工建设,2月底前形成80%的实物工作量。每月8日、18日、28日各项目单位将施工合同、设备合同、材料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及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主材清单、资金支付、项目进度情况表一并报送州发改委、财政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建立健全项目督察工作机制,落实项目责任、规模、标准及资金支付制度
  
  (一)成立由纪检、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督察组,自发文之日起每10天对落实项目情况检查一次,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二)各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要确保新增投资全部用于工程建设,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不得侵占、挪用中央投资。
  
  (三)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中各类配套资金。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防止后续资金不足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各项目单位要认真执行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控制度,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并为新增资金设立专门台帐,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能,防止资金损失浪费。
  
  (四)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2009年2月底前不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县(市),州政府将采取停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所有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均视同重点项目管理。
  
  三、自治区驻伊直属重点项目报送方法
  
  对于伊犁河南岸干渠工程、伊宁机场改扩建工程、伊犁州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及农网完善工程等自治区直属重点项目,其项目业主单位伊犁河流域建管局、伊宁机场、伊犁电力公司、奎屯电力公司根据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要求按进度完成工程量。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州发改委代收汇总)。
  
  各县(市)、各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新增投资任务工作的重要性,把落实新增投资任务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完成好中央扩大内需新增州直投资任务。
  
  附件: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主材清单招投标、资金支付及项目进度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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