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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1-13
【实施时间】 2009-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我省今年“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机关效能,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研究,精心部署,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扎实推进全省“机关效能年”活动取得实效,保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2008〕1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行政效率提速提质为重点,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全省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期限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对目前全省各地和省政府各部门行使的各类审批权进行再清理,逐项进行复查复审和评估论证。凡是国务院已经明令取消的,要停止审批并公布取消;作出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到位。凡由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只作程序性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便于监管、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凡省级和基层都可以许可的,一律下放到市县。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应当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办事窗口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依托江西政务网,从现在起用2年时间,建成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涵盖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所有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一体化的网上办理系统;建立具有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行为网上办理和电子监察信息数据库。
  
  (三)建立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一站式、“保姆式”综合服务体系。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联席审批制,为投资企业提供无偿咨询代理、无偿专业代理等便民服务。包括在招商引资阶段,要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区域投资环境政策的咨询服务,帮助寻找合作伙伴、投资场地,协助开展前期市场调研活动,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发布招商信息等;在审批办证阶段,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无偿代理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的审批办证手续;在企业运营阶段,代理投资企业的各种变更手续,协助客商和投资企业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全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各地、各部门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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