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爆[2008]203号
【颁布时间】 2008-02-12
【实施时间】 2008-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鉴于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技术含量低、安全性能差,且导火索、火雷管引爆炸药操作简单,极易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爆炸犯罪活动,威胁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破器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确保上述产品安全、平稳、彻底地退出市场,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安全顺利举办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企业彻底停止生产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
  
  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淘汰落后产品既是国家环保节能经济政策的明确要求,也是民爆行业安全、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生产企业,全面检查此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对仍非法生产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的民爆生产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限期停止购销和使用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
  
  2008年3月31日后,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公安机关不再审批爆破作业单位购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的申请。对逾期仍非法销售以上产品的企业,由其所在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008年6月30日后,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对逾期仍非法使用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由此引起爆破作业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爆破作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做好过渡期间的各项工作
  
  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促进民爆企业开发、生产、销售新产品。鼓励矿山、采掘施工和工程爆破企业应用安全性能好、环保节能的爆破器材,大力推动现场混装作业方式;要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使其尽快掌握使用先进起爆器材实施爆破作业的技术。
  
  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对企业库存的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要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爆破作业单位对现存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尽快销售及使用,并加强对其流转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超过规定期限后,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销毁库存的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
  
  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直接关系到民爆行业的安全、健康发展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公安部
  
  二00八年二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