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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8]78号
【颁布时间】 2008-02-03
【实施时间】 2008-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6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开展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函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邮政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请示》(中国邮政[2008]3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开展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在我部培训就业司指导下,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请你公司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要求,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组建集团公司鉴定中心和考核站,进一步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办法,报我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希望你公司进一步规范鉴定工作程序,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切实保证鉴定质量。要将试点工作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并完善技能人才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支持技能劳动者岗位成才。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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