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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1-12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五、对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采取预征方式征税,直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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