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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83号
【颁布时间】 1997-03-14
【实施时间】 1997-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接上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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