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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1-09
【实施时间】 2009-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4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接上页]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有关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享受农业小企业贷款待遇。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试点工作。
  
  (五)积极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承担建设项目。增产粮食工程项目建设,绿色蔬菜基地、特色经济作物种植园区、健康养殖小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等应重点委托和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并按规定享受奖励和补贴政策。
  
  (六)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种养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视作农业用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七)做好人才保障。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其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要把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有机结合,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八)实行奖励政策。市政府定期对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为农民增收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各级农业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部门,要认真履行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职责。各级财政、发改、扶贫、人事、工商、地税、质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开展示范引导。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开展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积极促进其他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变,使其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加强规范建设。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进行依法登记注册,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和各种制度,实行社务公开。要把保护成员利益放在首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实现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建立一支懂理论、责任心强的专业辅导员队伍。要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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