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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1-09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4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服务质量,逐步建立信息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信息报送单位和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4〕21号)要求,制定了《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奖惩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州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
  
  
二○○九年一月九日

  
  
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奖惩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领导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全州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充分调动各信息报送单位和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4〕2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实行目标任务量化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阿拉山口海关原则上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20条;州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经贸委、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气象局、国税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10条;其他单位及各信息直报点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5条。
  
  第三条 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计分标准为:每报送一条信息计1分;被自治州采用一条简明信息计4分,采用一条主条信息计8分,采用一条问题建议、综合调研类信息计12分;被自治区采用1条信息另加10分;被评选为优秀信息另加10分;被自治州领导批示1条信息另加10分;被自治区领导批示1条信息另加15分。未完成州政府办公室下达信息报送任务的每少1条扣1分。各单位全年报送及采用信息的积分情况将作为年终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每年依据全州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报送及采用信息的积分情况,评选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在全州进行通报表彰,并对每位先进个人给予不少于600元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 全年报送及采用信息积分位列全州倒数6名以内的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制度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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