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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民发[2009]8号
【颁布时间】 2009-01-09
【实施时间】 2009-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4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1
  
  
抚养事实证明

  
  公证处:
  
  我单位职工(或我街居民)、是夫妻关系(即抚养人),婚生子女: 、 。
  
  抚养人于年月 日至今与被抚养人
  
  共同生活。
  
  特此证明
  
  单位档案部门(或居/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日
  
  附件2
  
  
收养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捡拾人
  
  情况
  
  姓 名
  
  身份 证号
  
  户籍地
  
  现住址
  
  弃婴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捡拾情况
  
  以上情况均属实,如有不实,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捡拾人:(签字并按指纹)
  
  见证人
  
  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以上情况均属实,如有不实,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见证人:(签字并按指纹)
  
  收养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生日期
  
  户籍地
  
  现住址
  
  收养弃婴(儿) 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公安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3
  
  子女情况证明
  
  (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男, 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
  
   ,女, 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
  
  二人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备注:
  
  (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年月日
  
  (二)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男, 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
  
   ,女, 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 。
  
  二人于年月日结婚(系初、再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如下:
  
  姓名: (男、女), 年月 日出生。
  
  备注:
  
  (属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再婚前的婚姻、子女情况,包括原婚姻的对方姓名、结婚时间、何时生育子女及子女姓名、归属等情况)
  
  特此证明
  
  年月日
  
  附件4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编号:
  
  报案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捡拾时间
  
  捡拾地点
  
  见证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服务处所及职业
  
  收养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服务处所及职业
  
  捡拾经过
  
  民警: 派出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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