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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8-06-26
【实施时间】 2008-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接上页]

  基金安排使用既要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又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安排城镇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工农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等恢复重建资金。
  
  基金主要用途包括:一是因灾倒塌损坏民房的重建补助;二是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恢复重建;三是交通、电力、通信、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气、受损水库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四是农林水、工业生产及商业流通恢复,以及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移民搬迁等方面的支出。
  
  今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数额较大,今后中央财政还将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和资金来源变化情况,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做相应安排。为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当前要严格依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认真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前期工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评估,分步实施,抓紧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中央和地方财政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总体安排,进一步健全制度,抓紧制订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预算管理和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加强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增强资金和物资分配、使用的透明度,防止侵占、截留、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以上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 2008年6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志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预先审查的基础上,召开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财政部对议案所作的说明,并对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造成四川及周边省份大量人员伤亡和房屋、基础设施的严重损毁。为及早谋划和适时开展灾区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工作,切实保障灾区恢复重建资金需要,中央财政拟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四川及周边省份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收入预算2008年拟安排700亿元,其中,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调入600亿元,通过调整年初预算中车辆购置税、彩票公益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结构安排100亿元;支出预算拟按基金用途和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基金结余结转以后年度继续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相应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2008年中央预算中,“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600亿元,同时增列“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支出”600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国务院提出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调入600亿元,用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为此调整2008年中央预算是必要的,这有利于集中财力用于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对尽快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持灾区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要尽快制订灾后重建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中央财政要在统筹考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对于明后年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提早谋划,早做安排,确保足额纳入年度预算。要结合其他各个渠道汇集的抗震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好中央财政投入的资金。
  
  (二)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要明确相关政策,充分运用税收、财政贴息、信贷等手段,多方位地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生产自救。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压缩一般性支出,将节省出的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三)要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尽快制订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规定用途规范项目资金管理。要加强对资金分配管理和安排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安排使用情况,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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