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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08-03-15
【实施时间】 2008-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接上页]

  十二、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十三、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留待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另行选举。
  
  十四、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计算机系统计票。在投票过程中,如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采用人工计票。
  
  计算机系统认定为无效票的,由总监票人进行复核确认。
  
  十五、选举票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8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选举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汉文,另印少数民族文字对照表,与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以便对照写票。
  
  十六、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时,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十七、大会设监票人35名,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或被决定任命的人选的代表中推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团,解放军代表团各推选1名。大会设总监票人2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决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3月15日、16日、17日全体会议的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八、会场设票箱28个,不设流动票箱;代表须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十九、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二十、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报告投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是否有效。
  
  二十一、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或者表决的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或者表决的结果。
  
  二十二、本办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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