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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公司报送的《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二、同意豁免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受让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6,267,687股股份(占总股本53.63%,后该部分股份在数码网络吸收合并盐湖集团中予以注销)、青海国投因数码网络吸收合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而分别持有数码网络1,440,146,169股股票(占总股本的46.94%)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们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们公司应当会同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办理本次收购的相关手续。 五、你们公司在收购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我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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