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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南宁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表)随文下发,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征收率 工业 1% 商业 1% 交通运输业 其它交通运输(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征收比照执行) 1%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2.5% 建筑安装业 1.4% 饮食服务业 1.5% 娱乐业 儿童游乐、台球、保龄球项目 2% 其它娱乐 4% 其它行业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