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1-07
【实施时间】 2009-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监察部门应将实行大宗货物政府采购作为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依法监督与大宗货物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对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单位全面推进该项工作。
  
  市、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工作,及时准确编制本部门年度内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包含当年所有应纳入大宗货物采购的货物,做到不漏报不少报。各单位在收到配送的货物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及时支付货物款项。
  
  经发公司作为集中采购政府大宗货物的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经发公司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确保质优价廉服务好;采购方式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特殊情况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有充分理由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有关采购活动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上披露。经发公司应完善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评标录音录像设备等软硬件设施,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做好对采购货物的入库验收、保管并及时向各机关事业单位配送所需的货物;及时处理产品的质量问题,负责采购货物的售后服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