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南劳社字[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1-07
【实施时间】 2009-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1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预警切实做好就业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积极应对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对就业形势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做好失业预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4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宁市失业预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5]225号),现就加强失业预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失业预警和调控,主动做好就业稳定工作
  
  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已对我国部分省市的就业形势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准确掌握和判断世界金融危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我市就业形势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失业预警和调控,主动做好就业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要采取相应措施,超前预警,适时调控,减少或避免在短期内、大范围集中产生失业人员的情况出现。
  
  二、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为重点,完善失业调控、预警机制
  
  严格执行桂劳社发[2005]43号和南府办[2005]225号两个《通知》要求,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为工作重点,切实落实《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的规定。
  
  (一)严格控制企业裁员范围。凡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企业裁员范围。
  
  (二)实行规模裁员报告制度。企业实施一次性裁员达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如下程序:
  
  1.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2.企业提出裁员方案;
  
  3.企业将裁员方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建立企业裁员动态重点监测报告机制。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了解并掌握经济波动期企业裁员引起失业状况变化的趋势,以便有针对性的预防和调控失业。特别要注重收集重点行业(如机械制造业、糖业、建筑业),重点企业(如烟草、石油、各县、区、开发区支柱企业)从业人员岗位缺失信息,分析流失原因和流失趋势,列出清单,采取具体措施予以应对。
  
  (四)严格执行数据上报制度。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严格按照要求上报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当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等失业预警主要指标数据。规范数据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为准确界定失业预警安全区和风险区,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提供科学、及时、准确的信息保证。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上报《失业预警情况表》。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将各县、区上报的数据汇总,并于每月结束后8日内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失业风险区形势。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按桂劳社发[2005]43号《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进入失业风险区的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化解风险,稳定就业形势。
  
  三、加大执法维权力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维权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加强对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的重点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提高执法的科学性、预见性、实效性。执法重心要下移,努力实现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全覆盖和动态监管,由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变突击检查为日常检查,将事后查办为事前预防,上下联动,内外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维护辖区就业稳定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劳动关系维护稳定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辖区各类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搜集分析情况,化解不稳定因素,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群体性事件一有出现,负责人要在第一线指挥,协助各部门迅速化解,果断依法处置。
  
  (三)对出现劳动关系不稳定苗头,要及时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加强正面教育,注意化解方式,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个别人组织策划闹事,堵塞交通,冲击机关,危害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安全的社会治安违法行为,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