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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颁布时间】 1998-09-01
【实施时间】 1998-09-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15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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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四)、(五)、(六)项规定的,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申报或审验,并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逾期未缴或者拒绝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缴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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