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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关于申请中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驻越南代表处和驻老挝项目经理部更名的请示》(国机经〔2007〕74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驻越南代表处”和“中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驻老挝巴色项目经理部”国内主办单位由中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变更为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变更后境外机构名称分别为“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驻越南代表处”和“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驻老挝巴色项目经理部”,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新的《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三、代表处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我驻越南使馆经商处和驻老挝使馆经商处重新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 四、代表处在当地变更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集团公司备案。工作情况须由你集团公司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