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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产业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六日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是我们深化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措施。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我省各级、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的目标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实现行政审批行为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审批腐败现象,提高政府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省监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产业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 一、继续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和调整工作 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 结合机构改革的实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重点对资源审批、资格认定等经济管理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研究评价,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继续开展集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和调整工作。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该改变管理方式的一律改变管理方式。当前,要重点抓好机构改革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工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定位,合理配置行政审批事项。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调机构改革中职能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做好审批事项的转移和衔接工作,切实解决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 二、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以编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重点,全面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监管。省级要在前四批清理精简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已有的各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决定,做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做出处理,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的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行全面的规范,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要求,以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为重点,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强化对行政审批的日常监管。要按照“总体规划、先易后难、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稳步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各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认真组织、继续做好行政审批流程特别是并联许可工作流程的梳理、规范及政务大厅的整合和调整工作,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推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电子政务规划,配合本级监察机关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做好项目的实地考察、专家论证、投资运作、技术支持及组织实施工作。各设区市、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各自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 要按照《陕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的登记、规范、调整等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对省级政府权限内新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严格审核论证机制,以便充分听取意见,严格审核把关。要研究建立专家咨询和民意征集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听证,防止行政许可设立的随意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