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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外企字[2002]第88号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转型企业分支机构登记问题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100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规定》(工商公字[2002]31号),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传销转型企业(以下简称转型企业)分支机构、店铺的设立、变更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型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应在重新核对原审批及核转文件的基础上重新确定分支机构名称。对名称与审批文件不符或审批文件在分支机构名称地域范围内限定特定经营区域的,一律按“名称中的地域称谓与核定经营地域相一致”的原则重新核定。
  
  二、转型企业在其分支机构经营地域内增设店铺的,应由转型企业向其登记机关及店铺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程序办理。
  
  转型企业在其已经批准的分支机构经营区域内增设店铺的,无须审批。
  
  三、对转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在审批文件表述基础上,统一增加“在核定行政区域内,设立店铺并雇佣推销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销售……”的字样。
  
  四、转型企业分公司名称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及“转型企业名称+核定经营地域名称+分公司”格式核定,店铺名称一律按“分公司名称+店铺所在地具体地址+专卖店”格式核定。
  
  五、转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国家有关转型从事店铺加雇佣推销员营销方式的专项规定。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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