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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发[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1-06
【实施时间】 2009-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二手车交易管理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市工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主体资格,严禁超范围经营,把好二手车入市关,强化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制止不公平竞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三)市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严厉查处偷、漏税行为。按照规定,从事二手车经营主体企业,由税务部门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服务业发票。特别要加大对买进卖出车辆相关要件的审验,严格按照二手车属地交易原则规定发票使用规范。对虚开发票、偷逃税款行为予以惩罚,并在企业建立二手车交易、经销专用发票数据库,以便监督和稽核。
  
  (四)市交警部门依据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严格审核相关证明,对二手车交易、经销等企业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审查二手车交易、经销有关证件、发票等相关手续,对本行政管辖区以外开具的销售发票以及证件、发票等相关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办理过户手续。严防非法车辆转移登记,发现违法违规车辆及时查处。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原《通化市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及管理意见》(通市政办发〔2007〕5号)同时废止。今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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