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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1-05
【实施时间】 2009-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工业经济将面临着诸多考验和困难。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培育更多的经济增长点,保持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优化升级
  
  1.鼓励全市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续建重点工业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当年建成投产并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元;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20万元。
  
  2.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拉动作用大的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对争取到国家3000-5000万元项目的,奖励项目单位及有功人员30万元;争取到国家5000万元-1亿元项目的,奖励项目单位及有功人员50万元;争取到国家1亿元以上项目的,奖励项目单位及有功人员100万元。
  
  3.鼓励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对进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土地出让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的价款,扣除企业搬迁补偿费和必须上缴国家及省的各种税费外的收益,给予全部返还。
  
  4.鼓励企业重组。对与央企或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和知名企业实施战略重组成功且达产达效的企业,给予经营者50万元的奖励。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产出效益好、投资规模在1-5亿元的战略合作伙伴,给予投资企业5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在5-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5.鼓励外埠企业来长投资建厂。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2009年和2010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6.鼓励汽车和轨道客车整车厂的外埠配套企业转移到长春。将所属外埠配套企业和进入配套体系的外埠零部件企业转移到我市生产,市政府对主机厂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配套份额给予奖励。配套份额在1000-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配套份额在5000-1亿元的,奖励50万元;配套份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7.鼓励企业以节能降耗带动转型升级。对列入国家、省重点节能降耗项目,并得到资金支持的企业,按支持资金额度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当年节能量在300吨标煤以上,每吨奖励50元(与国家、省奖励不重复进行)。
  
  8.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特色工业园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列入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通过省级以上鉴定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当年投入试生产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9.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和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对列入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二、推进企业加快发展,确保经济平稳增长
  
  10.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从2009年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元;增幅达到25%以上的奖励20万元。
  
  11.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以2008年工业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为基数,将2009年新增地方留成部分追加为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增加效益的奖励。
  
  12.支持一汽集团扩大销售。鼓励政府采购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在购车和报废更新车辆时,按规定的标准首选一汽集团产品。对新购一汽集团产品并在长春市内落藉的用户,免收新购汽车检验费、验证费,对新购一汽品牌从事运营的车辆减免运管费。鼓励新增或更新出租车首选一汽集团产品,凡未到报废年限,提前更新购买一汽集团产品的出租车用户,可在当时市场价基础上,按照一汽集团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优惠。
  
  13.鼓励专用车企业加快上规模。对年生产、销售专用车4000辆或销售额达到2亿元的企业(不含底盘费用),给予经营者50万元奖励;每超过1000辆或销售额增加1亿元的企业,再加20%的奖励。
  
  14.鼓励消费者购买地方农机产品。对购买地方产大马力拖拉机的农民,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地方补贴部分增加10%,并放开数量限制。
  
  15.鼓励企业新购、更新设备时,优先选购地方产品。市重点工程项目及重点企业在新购、更新设备招标时,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安排本市产品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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