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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拓展融资渠道,加强资金支撑力度 16.对担保机构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市政府对担保机构实际利息支出给予50%的补助。 17.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市政府组织协调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对发债前期发生的相关费用,市政府按30%给予补贴。 18.鼓励民营资本、金融机构创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市政府在政策和办理审批手续上给予支持。 19.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及项目的信贷支持。以上年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当年贷款余额每净增1亿元,奖励行长(总经理)20万元。 20.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中小工业企业贷款需要担保的,在担保费率上担保机构给予降低10-20%的优惠。 四、其他 21.本意见涉及到的资金,列入全市财政年度预算。 22.本意见由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3.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24.本意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