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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2005年第44号
【颁布时间】 2005-10-27
【实施时间】 1980-09-1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1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

[接上页]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5
  
   2 超过5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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