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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国外贷款小型项目原则上有偿使用,即由项目单位全部承担外资贷款的还本付息和配套内资,并承担投资决策责任。这类项目,除特别指明外,一律按此原则办理,手续可适当简化。 小型项目对外提交的申请资料由外资中心在上述可研报告基础上组织编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执行。国外贷款的审批权限,单个项目配置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部分由铁道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款源备选项目;配置外资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外资可研报告由铁道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对外挂靠在基建大中型的“相关项目”,外资部分随所在基建项目一并上报审批,对内按小型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文件提交后,国外贷款机构将分阶段派团来华对项目开展现场调查、预评估、评估等工作。对外工作应在国家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进行。部外资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对外工作,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国外贷款项目评估工作完成后,部外资中心将项目贷款规模、还贷责任及后续工作发文布置有关单位,并及时组织、协调、检查落实。 第三章 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十五条 基建大中型项目,部在内资设计审查、概算批复的各个阶段,同时进行相应阶段的外资贷款设计审查、概算批复。特殊情况外资进度需超前时,由设计单位报送外资部分的预设计,部负责预审查,并在随后的内资设计审查阶段中仍按正式审批程序办理外资的设计审查和概算批复。 第十六条 小型项目的内外资设计文件合并编制,属部投资部分按权限及程序由部审批,纳入部投资的内外资概算,非部投资的项目设计文件由项目单位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 外资采购清单经国家批准和国外贷款机构确认后,不准擅自变更,如确需调整,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按原审批程序上报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四章 贷款协议谈判、转贷和协议生效 第十八条 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评估报告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贷款协议谈判。部外资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参加项目贷款协议谈判,签订有关文件,并将协议要点发文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国外贷款转贷事宜,由部外资中心会同财务司组织办理,有偿使用的项目,由还款责任部门与部外资中心签订还款责任书。 第二十条 部外资中心应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通报的信息,从国外贷款资金有效利用和配合建设进度出发,商项目单位,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协议生效建议日期,并追踪项目贷款协议执行情况。 第五章 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铁路国外贷款项目年度计划的提报、编制、下达、调整纳入铁道部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范围内,一并要求。项目单位应根据铁道部计划总体要求、外资中心的具体安排及工程进度实际情况,提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报部发展计划司、外资中心,外资中心核对汇总平衡后向发展计划司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 铁路利息国外贷款项目年度计划由采购计划、支付计划和投资计划三部分组成。 采购计划指年度内预计可签订的有效采购合同额,支付计划指年度内预计支付的合同款,投资计划指计划年度内利用国外贷款预计可完成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投资计划由发展计划司纳入部年度计划统一下达。 基建大中型项目的投资计划纳入所在项目的年度计划。 小型项目的投资计划原则上列入基建小型项目年度计划,在分单位的基本建设小型项目计划内,增列“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汇总下达该类项目当年外资投资计划总额。配套内资,由项目单位纳入相应内资款源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部外资中心根据部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分项目、分单位的年度国外贷款项目实施计划,分发各项目单位,并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加强国外贷款项目管理。 国外贷款采购计划和支付计划由部外资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实施计划中下达,也可另行布置。 第二十五条 国外贷款的附加支出费涉及对外工作,应纳入项目概算并同步审查,由项目单位负责必须及时到位,外资中心要加强检查监督。 第六章 项目进度报告、竣工报告和后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外资中心和贷款机构要求,及时提报项目执行情况进度报告。项目进度报告分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采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环保、支付进度报告等,由外资中心审核后报出。 第二十七条 国外贷款项目竣工报告是根据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由中方在贷款项目竣工后必须提交的项目执行总体情况报告。竣工报告由部外资中心按国外贷款机构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要求下达编制任务,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外资中心审核后报出,并由国家主管部门送交国外贷款机构。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入运营后,国外贷款机构将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编制后评价报告和进行事后调查。部外资中心负责组织项目建设、设计、运营等单位,配合外方完成此项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