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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津成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为推销或求购商品、介绍或提供服务所作的宣传。其范围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场地、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条(横)幅等广告; (二)邮递广告、散发的报形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不合大通县)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园林、市容、交通、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外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规格等进行审查和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与发展规划应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的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市容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公益广告应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 发布准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应遵以下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规范、准确、美观; (三)按照登记批准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 (一)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城市绿化和环境卫生的; (二)妨碍道路、消防、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伪; (三)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设置、悬挂、张贴的。 第八条 设计、制作和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制作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和城市绿化; (二)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供电、消防或破坏其它公共设施,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三)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线等周围设置的广告,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的用电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设置路灯牌、灯箱广告和悬挂条(横)幅的高度须符合工商、公安、市容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各类张贴广告须在有关部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张贴、但在交通工具内张贴的除外。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应在右下角标明登记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合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载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广告发布形式、设置地点要符合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不包括张贴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广告载体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 设置、悬挂、张贴下列户外广告在申请登记时,还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路牌、挂牌、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应提交发布所在地建设、市容、规划、公安、园林等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审查批准设置的文件; (二)条(横)幅、气球等形式的广告应提交发布所在地建设、市容、分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悬挂的文件; (三)招生、招工、招聘广告,应提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发布的文件; (四)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提交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五)有奖储蓄、保险广告、应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同意发布的文件; (六)利用公共汽车或其它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喷印、张贴的广告须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