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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05-03-08
【实施时间】 2005-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补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进行等额选举。
  
  补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3名,提名3名,进行等额选举。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对人选逐人表决。
  
  五、本次会议选举,共印制2张选举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票和补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票。
  
  选举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
  
  六、3月13日举行的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补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对选举票上的每一位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反对1名候选人。另选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反对的候选人数,该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无效。
  
  收回的选举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举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举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七、会议选举时,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八、本次会议选举,设监票人35名,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设总监票人2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决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3月13日会议选举的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采用计算机系统计票。如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采用人工计票。计算机系统认定为无效票的,由总监票人进行复核确认。
  
  九、3月14日举行的第五次全体会议,决定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对决定任命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决定任命的人选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通过。
  
  十、选举和决定任命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十一、本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附:
  
写票、投票和按表决器注意事项

  
  一、填写选举票,请用大会秘书处提供的墨水笔,不要使用铅笔或圆珠笔。
  
  如表示赞成,请将“赞成”前面的椭圆形空白处用墨水笔涂满;
  
  如表示反对,请将“反对”前面的椭圆形空白处用墨水笔涂满;
  
  如表示弃权,请将“弃权”前面的椭圆形空白处用墨水笔涂满;
  
  如另选他人,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反对1名候选人,并请在右侧的“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
  
  二、请注意保持选举票票面清洁、平整,不要使选举票卷折、污损、受潮,以免影响计算机系统识别。
  
  三、会场共设票箱22个,代表分别到所在座区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在自己的座区投票,投票后到负责监票的票箱监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五、一个投票区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人员打开票箱尽数取出选举票并密封票箱,然后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将选举票送至计票室。
  
  各投票区均按此工作程序进行。
  
  六、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七、表决人选时,表决器指示灯闪烁,提醒代表可以按键表决。代表可以按赞成键,可以按反对键,也可以按弃权键。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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