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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4-08-28
【实施时间】 199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修正)

[接上页]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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