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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1-04
【实施时间】 2009-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6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专利资助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宜春市专利资助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宜春市专利资助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自主创新和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江西省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资助、专利保护、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资助和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为专利资助和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资助和保护工作。县(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资助和保护工作。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质监、税务、教育、农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专利资助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专利资助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政府也应视情况建立专利专项资金,并根据专利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加大资助支持力度。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与实施及产业化的费用资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补助;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第六条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扶持发明创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开受理、定向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审议专利资助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专利资助的年度工作计划,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审定专利资助项目,下达年度资助计划项目,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权的,且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地址在本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请资助。
  
  (一)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第九条 资助方向和重点:
  
  (一)正在申请专利的有发展潜力的技术和项目;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技术和项目;
  
  (三)技术含量高、有市场前景并有望形成产业、形成规模效益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专利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二)市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专利资助项目,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市政府确定专利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技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使用费。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登记的,当事人双方享受国家、省有关技术交易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的专利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专利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现动态管理。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以下简称冒充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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