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具体检查验收时间拟定于年3月10日-25日,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认真组织并整改到位的,予以表彰;对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王学战任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东坡、市公安局副局长韩东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东坡和韩东民兼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落实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无证勘查开发、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的查处及对非法矿山的火工品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进行调查处理,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不得给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企业发放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合法用电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禁止向非法矿山供电,不得向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企业供电,对私自接电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属地监管,重在查处 要坚持以自查为主、严肃处理为基本原则,逐矿区、逐矿种地进行彻底排查,不留死角。有关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公安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盗采刑事案件不按有关法律认真查处、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参与盗采、为盗采行为充当保护伞、以各种方式提供便利条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梳理,及时上报 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认真的梳理,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自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按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上报。要在3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 (五)加强宣传,实行有奖举报 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形成打击非法盗采国有矿产资源的浓厚舆论氛围。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国有矿产资源的依法有序开采,保护国有矿产资源安全。受理举报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市国土资源局88779520、市公安局88908725。 附件:1.长春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统计表 2.长春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处罚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长春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统计表 填表单位(章):制表机关: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序号 矿山企业名称 所在地 矿种 违法类别 备注 无证勘查开采 许可证件过期 越界开采 非法转让矿业权 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 开采矿种与证不符 其他违法 主管领导: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时间: 附件2: 长春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处罚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章): 制表机关: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情况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发现数(件) 立案件数(件)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件) 行政处罚 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人) 实际移交给予处分(人) 处分情况 建议移送人数 已移送人数 处理情况 总计 (万元) 没收 矿产品 (吨、m3) 折合 价款(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罚款(万元) 处分人数 何种处分 处分人员 追究责任情况 主管领导: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