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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吉市教通字[2009]7号
【颁布时间】 2009-01-04
【实施时间】 2009-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6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严格禁止2009年寒假期间学校(民办学校)违规办班和教师违规上课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市直属各学校、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现就严格禁止各类教育机构利用2009年寒假期间违规办学(班)和中小学教师违规上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何学校不得举办面向初中生、小学生、学前幼儿的文化课补习班、奥赛班、作文辅导班。
  
  二、对已经举办上述补习班、奥赛班并开始上课的学校,必须立即停止,并做好退还学费等相关善后工作。
  
  三、严格禁止各类教育机构举办面向在校中小学生的各种学科类竞赛。
  
  四、严格禁止民办教育机构聘用在职公立中小学教师兼职或任课。
  
  五、严格禁止中小学校和教师在校外以民办教育机构或个人名义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化补课班和培训班。
  
  六、严格禁止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在民办教育机构以及校外的任何文化补课班、培训班兼职或任课。
  
  七、严格禁止中小学校和教师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民办教育机构等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文化补课,严禁中小学校教师为民办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学习)班做招生中介。
  
  八、严禁中小学校为民办教育举办的各类培训(学习)机构提供场所。
  
  对违反通知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对违反通知要求的公办中小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资格和校长本人当年的评优、晋职资格,情节严重的免去校长职务。对违反通知要求的在职公办中小学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工作若干规定》和《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辞退。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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