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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19号
【颁布时间】 2004-08-28
【实施时间】 2004-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6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 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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