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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专员办未履行中央非税收入监管职责的,由财政部给予依法处理和通报批评;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章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足额征收,及时入库,并依法接受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纳入收入收缴改革范围的非税项目,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代收资金汇划至中央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根据监缴工作的需要,向专员办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 (1)征缴中央非税收入的政策文件依据; (2)征缴中央非税收入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3)相关银行账户资料; (4)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以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5)缴纳单位网络化管理的程序、资料、信息; (6)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每年应及时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非税收入预算情况抄送专员办。 第二十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照附表所列方式将《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附表)、上报主管单位报表、计征基础数据、相关缴款凭证、缴款通知单等资料,于征缴期限终了后20日内报送专员办。其中纳入收入收缴改革范围的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还应向专员办报送代收银行的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 各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非税收入的征收总结报告报送专员办,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征收工作基本情况、收入增减原因分析、票据使用情况、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在每年报送的非税收入征收报告中单独陈述票据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票据类型,当年领用、使用、作废、结存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若国务院、财政部颁布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