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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各行政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7年12月28日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人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行政本级、法制工作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等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以下统称人大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机关国有资产,是指由人大机关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人大机关的国有(公共)财产。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包括人大机关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人大机关的资产,人大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人大管理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与中央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大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具体组织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负责对人大机关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负责对人大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审核,对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以及与人大机关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人大机关房屋、土地、车辆及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七)按规定向财政部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条 人大机关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