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向人大管理局负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人大机关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有配备标准的资产,人大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人大机关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对人大机关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人大机关房屋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人大机关土地的配置,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 人大机关公务用车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办理。 部长级干部专车,由人大管理局配备或批准配备,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副部长级干部工作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和车辆编制数配备,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除房屋、土地、车辆外,人大机关购置其他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人大机关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大管理局审核,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人大管理局对人大机关上报的国有资产购置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根据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状况和人大管理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四)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人大机关可以将资产购置事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人大机关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人大机关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人大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人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人大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三条 人大机关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人大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五条 人大机关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二十六条 人大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人大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人大管理局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大机关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履行审批程序: (一)人大机关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大管理局审核,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人大管理局对人大机关上报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根据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状况和人大管理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