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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工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南通科技工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们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们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们因累计持有11607.6924万股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48.6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们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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