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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03-03-10
【实施时间】 2003-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接上页]

  十二、在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反对或弃权的候选人人数的总和不得少于差额数8名,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如另提人选,则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在反对和弃权8名候选人人数总和的基础上。至少再反对 1名候选人,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
  
  十三、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计算机系统计票。在投票过程中,如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采用人工计票。
  
  计算机系统认定为无效票的,由总监票人进行复核确认。
  
  十四、选举票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汉文,另印少数民族文字对照表,与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以便对照写票。
  
  十五、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案时,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十六、大会设监票人36名,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或被决定任命的人选的代表中推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团各推选1名,解放军代表团推选2名,设总监票人2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决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3月15日、16日、17日全体会议的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七、会场设票箱23个,代表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八、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随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九、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报告投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是否有效。
  
  二十、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或者表决的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或者表决的结果。
  
  二十一、本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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