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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颁布时间】 2002-10-28
【实施时间】 2003-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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