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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一日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州人民政府驻外机构。 州级行政机关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报销,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有效票据报销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超出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 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州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等级标准乘坐飞机。 (三)正副州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可有1名随行人员享受与其同等级别的交通工具待遇。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含6小时)或不论白天还是夜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否则只能购买同席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而改购座票的,按实际乘坐的座票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在省(州)内出差,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往返的,除按第六条规定报销交通费外,再给予所购公共交通工具票价1倍的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差异,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省外、省内一类地区、省内二类地区、州内分别确定。省内一类地区为: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省内二类地区为: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副州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 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 科级及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省外 300元 240元 150元 省内一类地区 300元 240元 150元 省内二类地区 260元 180元 100元 州内 160元 110元 60元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上限开支标准如下: 标准:元/人/天 第十二条 州级出差人员原则上实行定点住宿。 (一)住宿标准:正副州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及处级以下职务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出差人员出差原则上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凭据在规定标准内报销。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的,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三)定点饭店按招标要求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标准限额内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的,实际住宿费不足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按50%计发给个人,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没有住宿费票据的按标准限额的50%发给个人。下列情况除外: (一)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单数或两位分别是异性的工作人员同时出差,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每人每天的住宿费可超限额标准的1倍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