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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8]97号
【颁布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8-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75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管理的意见 
  
  (市劳动保障局)

  
  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工作开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联络员队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录用 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统一以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方式配备。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所需协查员人数根据实际需要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市劳动保障局依据申报人数报市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条件进行初选。初选的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证,持证上岗。
  
  二、经费保障及人员管理 
  
  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所需办公经费、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等,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予以保障。岗位待遇和资金渠道按我市现行公益性岗位标准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行政村中聘用,参照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管理,费用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和联络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分级属地管理、使用。各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为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用人主体,与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签订聘用协议,指派专人负责业务指导、上岗培训、任务布置、业绩考核、内部监督等日常监管。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分配在所辖乡镇(街办)监管网格内责任片区开展工作。劳动保障所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对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协查员工作不胜任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管理制度予以解聘。
  
  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办公场所设在所在乡镇(街办)劳动保障所或社区,所在乡镇(街办)要对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工作予以支持指导。
  
  三、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联络员协管内容及职责 
  
  (一)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联络员协管内容
  
  1.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订立情况;
  
  2.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3.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等)情况;
  
  4.用人单位依法执行劳动工作时间情况;
  
  5.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7.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工作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
  
  2.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用工行为,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3.采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全面掌握网格内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4.协助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案件调查;
  
  5.接收和传递劳动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群众对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7.建立网格内用人单位“一户一档”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信息,实施动态监控;
  
  8.完成劳动保障部门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工作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2.反映、传递辖区内用人单位违法信息和劳动者举报投诉;
  
  3.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用工行为,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4.协助采集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
  
  5.协助、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聘用及使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协查工作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投入,确保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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