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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地区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工作,确保中央收入完整、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等规定,我办制定了《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操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操作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地区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工作,确保中央收入完整、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负责对北京地区部分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实施就地监缴。纳入本办法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海域使用金; 5.中央单位土地收益; 6.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7.银行业机构监管费; 8.银行业业务监管费; 9.港口建设费; 10.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 11.电力监管机构罚没收入 12.财政部授权专员办实施就地监缴的其他项目。 北京专员办对非税收入项目收入征收、上缴情况进行监督;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港口建设费等集中汇缴入库项目,负责对汇缴入库的主管部门监缴和监督。 第三条 北京专员办将适时根据财政部授权和文件要求变化,对实施就地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范围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足额征收,及时入库,并依法接受北京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纳入收入收缴改革范围的非税项目,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代收资金汇划至中央财政专户。 第二章 日常监缴与管理 第六条 北京专员办负责监缴的北京地区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入库或监督汇缴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每年应及时将财政部批复的非税收入预算抄送北京专员办。 第八条 建立中央非税收入报表报送制度。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北京专员办报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月报表》,并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相关非税收入缴款凭证; (二)相关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三)纳入收入收缴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应报送代收银行对账单;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北京专员办对缴纳人或执收单位报送的《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月报表》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是否全额上缴; (二)上报资料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上报资料基础数据是否齐全;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各执收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非税收入的征收总结报告报送北京专员办。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征收工作基本情况、收入增减原因分析、票据使用情况、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十一条 北京专员办建立非税收入对账制度。将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及入库数据按规定定期与国库、征收部门、代理银行及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对账。对账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对非税收入入库级次是否正确; (二)核对非税收入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三)其它需要核对事项。 第十二条 在财政部授权权限内,北京专员办负责对北京地区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或监督。在京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