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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包府发[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8-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7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补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补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包头市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补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私营企业员工、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接近或超过退休年龄至今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缴费时间及办法
  
  (一)1998年元月我市实施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在私营企业从业的员工及个体劳动者,从1998年元月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1998年元月后从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从业时间补缴。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利息、滞纳金)一次缴清,全部缴入国库。
  
  (三)个体劳动者可以按季、半年、一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基数
  
  (一)私营企业员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按1998年后历年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0%、 70%、80%、90%、100%划分为5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二)个体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我市规定的历年缴费标准执行。
  
  四、利息与滞纳金
  
  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费利息采用的利率,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滞纳金标准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低保A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免缴滞纳金,其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五、待遇计发
  
  (一)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顺延缴费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审批时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养老金从审批次月起发放,参保缴费之前的不予计发。
  
  (二)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 “退休时间”按缴清养老保险费并批准退休的当月确定。以后国家对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时,“退休时间”不再改变。
  
  六、其它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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