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国华侨代表35人。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
  
  九、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3年1月底以前选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