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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法[2008]306号
【颁布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8-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7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依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执法效能、优化纳税服务的现实需要。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及时部署,专人负责,确保新政策按时实施。市局将适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二、各局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税务证明》的受理、开具、复核、归档等职责分工及业务流程,由各局自行确定。需要审核的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由各局相关业务部门把关,自地税部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各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根据地方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外公开。
  
  四、各局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格式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报市局备案。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刻制一枚或多枚专用章,需要刻制多枚专用章的,自行编号排序。编号方式为阿拉伯数字加小括号。例如,“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1)”。
  
  五、市局已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税务证明》两个文书格式添加到市局网站上,《税务证明》申请人可登录网站“便民服务-下载中心-其它类”栏目下载。各单位也可根据需要为纳税人下载打印或自行印制。
  
  六、各局应加强与国税局的沟通,协调好开具《税务证明》的相关事宜。如对申请人所持《税务证明》有疑义,要及时与开具证明的国税机关沟通确认。
  
  七、各局应及时开展开具《税务证明》的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局的相关业务培训。
  
  
各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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