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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包头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解决农牧民老有所养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农牧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含个体劳动者)、农垦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留接口、能转移的原则;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基金筹集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原则; (七)坚持政府引导和农牧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 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分级经办工作。 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农牧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领取待遇等相关业务工作。村(嘎查)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养老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公安、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参保人员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到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增配工作人员。各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增配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基金实际收入的1%拨付,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并列入预算。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我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50%、60%、70%、80%、90%和100%划分为六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第十条 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承担8%,市财政和参保农牧民户籍所在旗县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12%。根据各旗县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负担比例为:昆区、青山区、九原区、白云区、稀土高新区负担70%,市财政负担30%;达茂旗、石拐区负担60%,市财政负担40%;东河区负担50%,市财政负担50%;固阳县、土右旗负担40%,市财政负担60%。 为了鼓励年轻人参保,对于低龄人员个人缴费比例适当降低。男性16-30、31-40、41-50、51-55周岁,女性16-25、26-35、36-45、46-50周岁分别降低缴费比例2%、1.5%、1%和0.5%。财政补贴比例分别为14%、13.5%、13%、12.5%,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为了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对低保A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个人缴费比例为6%,财政补贴比例为14%,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对低保A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中属于主体少数民族的(蒙古族、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比例为15%,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5%。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时各年龄段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缴费: (一)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按年缴费,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补足15年,也可以按年顺延缴费满15年后,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不满7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年龄每超1周岁,缴费减少1年,但缴费不得少于5年。年满75周岁人员不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