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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盟经济社会保持持续、协调、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居住条件明显改善,我盟房地产市场规模随之不断扩大。为进一步促进全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支持力度 (一)减免居民普通住房交易征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对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购房面积在 144平方米以下的契税税率下调至0.75%,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维持3.0%不变;对个人销售或购买自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自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下调首付比例,加大房贷支持力度。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15%。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浮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1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按购房价款的85%予以放贷。 职工首套贷款购买的普通自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结清贷款后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购房人用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四)合理认定二手住房交易税征收时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简化二手房交易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七)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收费进行清理。没有政策规定和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含各种形式的保证金),可以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前期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 三、加大政府拆迁力度,积极鼓励货币补偿方式 (八)做好拆迁宣传工作,加大政府拆迁力度。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被拆迁户的宣传、动员和安置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危旧平房和城中村、城边村平房改造项目,要加大政府拆迁工作力度,由政府主导拆迁工作,由各级政府安排适当的拆迁资金,组织专人进行拆迁,改变过去由开发商主导拆迁而影响城区改造和拆迁的不利局面。拆迁后的净地进入土地市场,公开挂牌出让。 (九)拆迁安置鼓励货币补偿方式。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积极鼓励货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以补偿的货币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仅对其差额部分征收契税。对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作为拆迁安置房的,等面积部分免征买方契税。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十)加大房地产建设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规范化经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商品房开发全过程的监管,尤其是配套设施建设和工程质量的监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开发、规范化经营。对信誉好、管理规范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运作不规范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理,确保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 (十一)设立房地产银行专户,专款专用,降低金融风险。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和房贷资金的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与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由银行根据工程进度监督其将预售款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作,降低金融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