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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在专利产品经营销售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商业企业予以表彰,可授予《经销专利产品信得过单位》称号。 第十五条 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干扰。 第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被认定为《经销专利产品信得过单位》称号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 阻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